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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簡訊詐騙案例(简讯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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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10-03 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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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恭喜你,你在××抽奖活动中幸运地抽中一等奖……”当你的手机突然收到这样一条消息,你是否会轻蔑一笑,然而毫不犹豫地删除?然而,正是这些看似低级、一眼即可识破的骗术,却让许多人上当受骗,甚至上演破财殒命的悲剧。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犯罪可谓“与时俱进”,手法多样、不断翻新,电信网络诈骗、假币诈骗、婚姻诈骗、医保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如何斩断这伸向财富的罪恶之手,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现从本院审结的案件中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社会发布,旨在通过法制宣传,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诈骗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形成震慑;另一方面旨在提醒广大群众,贪欲是人性中的弱点,需要我们不断的警醒和克制,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才是防止上当受骗最有效的办法。
案例一、被告人朱某、谢某发布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的一天上午,在庐江某银行上班的谷某收到被告人朱某从海南省儋州市发出的一条短信,称其在淘宝网上中奖,奖品为现金9800元和笔记本电脑一台。谷某拨打兑奖电话询问,朱某称需缴纳中奖的税费,并可以提供创业基金80万元,但要缴纳保证金,要求谷某将款汇至一帐号上。谷某便多次通过现金汇款将634978元汇至朱某指定的帐号上。被告人朱某接到卡内有款的通知后,安排被告人谢某等人于当日将该款先后转至银联卡上,并在海南省三亚市通过ATM机取走现金250000余元。因被害人经亲友提醒发觉被骗后报案,庐江县公安局立即对帐号上尚未转移为370459.14元予以冻结而,后又查明被告人朱某、谢某通过向被害人发送在“爸爸去哪”、“出彩中国人”电视栏目上中大奖,需先缴纳保证金才能领奖等手段实施其他诈骗犯罪七起,犯罪金额70余万元(其中犯罪未遂370459.14元)。
(二)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16年12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是通过电信网络发布淘宝网、电视节目中奖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利用中大奖进行诈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二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三是通过互联网发送。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兑奖,对方即以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相关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二、被告人何某通、何某安假冒微信好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2015年7月的一天,庐江县的张某收到远在深圳的妹妹微信短信,称因患急性肠炎住院,要求速汇1万元,张某没有多想,急忙到银行将1万元汇入微信指定的帐户。当晚,张某和妹妹通电话后发现被骗。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广西宾阳县的被告人何某通、何某安抓获,并查明,二被告人在2015年7月至8月间分别使用QQ或微信冒充张某等七被害人的好友实施诈骗,金额计50650元。
(二)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通、何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遂以诈骗罪判处何某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何某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假冒微信、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微信、QQ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越来越多地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通过种植木马等黑客手段,盗用他人微信、QQ,事先就有意和微信、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或者通过微信、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患病、出车祸事由急需用钱”等容易使被害人心急冲动而不进行理性分析判断的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希望广大微信用户、QQ用户注意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用户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三、被告人赵某、刘某假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2016年7月的一天上午,河南省潢川县的被告人赵某、刘某驾车至庐江县庐城镇一“苹果”手机专卖店买iphone5手机,议定价格4880元后,赵某付款4900元,店员将4880点验后准备找20元时,站在一旁的刘某以店家没有赠品为由将手机退回,要回货款。赵某后又劝解刘某,拿回手机,将货款再次递给店员。店员认为这些钱就是他刚才检查过的,接手后没有再点验,待二被告人走后才发现所收货款仅有31张一百元,且均是假钞。公安机关接警后将二被告人抓获,并查明二被告人先后以购买手机、电脑为名,在付款时采取假币调包的方式在安徽省和县、巢湖市、无为县、庐江县、桐城市、怀宁县的手机、电脑专卖店骗走四部手机、二台电脑,物品价值29800元。
(二)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计29800元,数额较大,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这类诈骗犯罪嫌疑人一般选择白天人流量较大时作案,小型商铺或店面、粗心的店员是他们首选目标;其作案手段是利用假币兑换零钱或购买大额物品,在付款时采取假币调包的方式,得手后乘车逃离。经营者们在收款时要注意:一是要在货款两清前点验所收钱款。二是不论对方有何表现,都不能放松对假币的警惕性,并可采取“一看二摸三听四测”的方法来进行辨别:一看水印,即看票面正面左侧空白处有无立体感很强的水印,票面图案是否清晰,色彩是否鲜艳;二摸凹凸,即摸人像、盲文点和中国人民银行行名等处是否有凹凸感;三听声响,即在手持钞票用力抖动、手指轻弹或两手一张一弛轻轻对称拉动时,有无清脆的响声;四测荧光,有条件的可用紫外线灯光照射钞票,观察钞票纸张和油墨有无荧光反应。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婚姻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32岁的被告人王某系云南省丘北县人。2006年,其与丈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一起生活。2010年4月,王某伙同他人用自己的照片冒用何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身份证,后以何某的身份与安徽马鞍山的李某相亲,在骗取了20000元钱后,王某便借口逃跑。2015年上半年,王某故技重施,再次伙同他人冒用何某的身份与安徽庐江的赵某相亲。相亲过程中,赵某的家人要求见见王某的父母,王某便找人假装其母亲,将赵某等人带至其“母亲”家。来到了王某的“家中”,看到了王某的家人,检查了王某的身份证、户口本,赵某终于放心了,最终同意给付王某“彩礼”48000元。之后,高兴的赵某便同王某一起回到了安徽。熟料,仅仅生活了十多天后,王某便称母亲生病家中无人照料,要回去照顾母亲,这一走便杳无音讯,失去了联系。赵某遍寻无果,方知上当而报案。
(二)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诈骗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犯罪嫌疑人多选择偏僻乡村,以家中有成年男性找不到对象的家庭为目标,通过所谓“熟人”介绍,假装冒充介绍人或婚嫁女,有计划、有预谋地男方骗取数额较大的礼金,诈骗成功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故又称“放鸽子”。此类诈骗一般是团伙流窜作案,行骗空间大,成功机率高,侵财数量多且案发前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骗的女性一般为外地户口,一旦得手溜之大吉,追缴现金非常困难,几乎造成受害家庭经济瘫痪,债台高筑。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单身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第一、如果想与通过各种征婚交友广告或所谓“熟人”介绍的异性恋爱、结婚,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第二、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大额的借款等经济往来。第三、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通过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第四、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案例五、被告人蒋某、方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蒋某之兄(已故)原系庐江县某镇农民,因患重病,通过他人违规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9年11月份,蒋某之兄在去安徽省立医院就诊时,得知有人出售假住院发票,欲购买假发票报销医药费,遂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蒋某,蒋某随后多次电话联系并购买票面总额为97185.83元的5张虚假的安徽省立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及相关资料,并借用陈某、朱某的医保卡。后被告人蒋某指使被告人方某等人持陈某、朱某医保卡和5张假医药费发票及相关材料,到庐江县医保险中心报销医药费,报销得款总计52318.80元。案发后, 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方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疗保险资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数额巨大,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参保覆盖范围的扩大,病有所医的保障目标得到基本实现。但某些参保人不再满足自身基本保障需求,开始查找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挖空心思骗取医保基金。常见的医保诈骗形式,除了本案中伪造虚假处方等方法套取现金手段外,还有定点药店或参保人员通过串换药品,定点医院采取虚假住院或者挂床住院等不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参保人数众多,对于申报的县域外医疗费用,医保机构审核人员根本没有精力、时间带着相关证件和资料去相关医院查证。查获的多起医保骗保案件中都是不法分子正是钻了制度的空子。堵住医保黑洞,确保被称为“救命钱”的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让广大患者真正成为医疗保险资金的受益者,一要通过打击,惩罚违法犯罪分子,给那些因法制观念淡薄、企图以身试法的人们敲响警钟。二要在异地就诊情况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应该尽快建设和完善医保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全国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有效防止骗保事件发生。
案例六、被告人应某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应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并于同月23日开始使用。同年9月9日至17日,被告人从该信用卡中透支共计149983.33元,但未履行及时还款义务。自2013年1月7日起,发卡行多次向被告人催收还款。被告人于2013年3月31日向该行还款13000元,余款136983.33元至今一直归还。发卡行于2013年5月10日向庐江县公安局报案
(二)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136983.3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数额巨大,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典型意义:信用卡透支实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广大的信用卡用户,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诚信,量力透支,按期归还,不要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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